国标丨养老机构洗涤服务规范,1月起实施
养老机构洗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开展洗涤服务的基本要求、洗涤服务空间要求、洗涤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 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洗涤服务的养老机构。其他为养老机构提供纺织品洗涤和消毒的服务机构可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6396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38600-2019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洗涤服务 washing service
为满足养老机构及老年人清洁织物需求,利用洗涤设备、洗涤剂(粉) ,对使用后的织物进行洗涤、 消毒以及送洗、送回的过程。
4 基本要求
4.1 养老机构洗涤服务应符合 GB 38600-2019 和 GB/T 35796 要求,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衣物、被 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服务。
4.2 养老机构应建立织物洗涤消毒工作流程、分类收集、洗涤消毒、卫生质量检测检查、清洁织物储 存管理、安全操作、设备与环境卫生保洁, 以及从业人员岗位职责、职业防护等制度。
4.3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 其医疗卫生用品应按照医疗卫生的相关要求进行 洗涤消毒。
4.4 养老机构洗涤服务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经过培训合格, 熟悉服务流程和要求。
4.5 养老机构可采取协议外包形式通过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洗涤和消毒服务。
5 洗涤服务空间
5.1 公共洗涤场所要求
5.1.1 提供洗涤服务的养老机构应设有公共洗涤场所, 张贴洗涤流程及消毒流程标识。
5.1.2 洗涤场所附近应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 周围环境应无裸露土壤、无积水、无蚊蝇害虫孽生 地; 工作区域内无蟑螂等有害生物。
5.1.3 公共洗涤场所应合理分区布局, 按照洗涤流程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各区之间应有 动线划分。
5.1.4 洗涤区域内地面、墙面和工作台面应平整、不起尘, 便于清洁。
5.1.5 公共洗涤场所应设有洗衣机、操作台、水池及消毒等设施, 能满足基本的洗涤需求, 应设有洗 涤物晾晒场所或能够正常使用的烘干设备。
5.1.6 洗涤场所应保持良好空气流通,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要求。室内卫生条件应符合 GB 37488 要求。
5.1.7 给排水系统应能满足洗涤需要, 给排水设施设备应合理有效, 保持畅通。
5.1.8 选择第三方机构提供洗涤服务的养老机构应设置织物周转库房。有相对独立的使用后织物接收 区域和清洁织物储存发放区域,标识应明确。室内应通风、干燥、清洁; 地面应平整; 有防尘、防蝇等 设施。
5.2 洗涤设施设备及操作要求
5.2.1 洗涤设施设备上应贴有标识, 注明功能及适用的洗涤类型。
5.2.2 洗涤场所内常规洗涤设施设备应每日清洗、消毒; 污洗设备一用一清洗一消毒, 有消毒记录。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5.3 洗涤空间安全要求
5.3.1 洗涤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和 GB 38600 要求。消防器材和设施应配备齐全,并在规定使用期限内。
5.3.2 洗涤场所应做好安全用电措施, 防止漏电。
5.3.3 化学洗涤(药) 剂包装应安全无泄漏,符合相关标准, 有醒目的标签及安全警示。
5.3.4 使用洗涤烘干设备时应有专人定时巡查,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 洗涤服务流程及要求
6.1 送洗、送回流程
6.1.1 送洗
6.1.1.1 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 2 次, 衣物每周至少清洗 1 次, 特殊污衣物随时处理。其他洗涤物清 洗可按老年人实际需求制定换洗计划。
6.1.1.2 洗涤物收集时应标示准确、减少抖动, 当面登记验清并做好记录。
6.1.1.3 洗涤物送洗时应密闭送洗, 不在老年人活动区和居室内分类、清点。
6.1.1.4 应在指定地点收集污物。被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或疑似感染性衣物及床上用品封闭运 输。确认的感染性织物应在老年人床边密闭收集。
6.1.1.5 脏污织物宜采用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布袋或包装箱(桶) 收集, 也可以用一次性专用塑料袋。6.1.1.6 养老机构应配置污染织物和清洁织物专用运输工具, 不应交叉使用。根据污染情况定期清洗 消毒; 运输工具运送感染性织物后应由养老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一用一清洗一消毒。
6.1.2 送回
洗涤后织物应完好无损, 分类整理后准确无误送还, 并做好记录。
6.2 洗涤流程
6.2.1 消毒、洗涤织物
6.2.1.1 织物应先冲洗, 宜浸泡 30 分钟以上, 消毒后, 再清洗。
6.2.1.2 按照预洗、主洗、漂洗等步骤洗涤织物, 并做好记录。
6.2.2 干燥、整理织物
6.2.2.1 洗涤后织物应干燥和整理。
6.2.2.2 洗涤后织物应外观整洁、不变形、无破损; 无水渍、无污垢、无异物、无异味; 没有严重的 掉色。
6.2.2.3 洗涤空间内如无烘干设备, 应做好织物晾晒工作。
6.3 自洗服务
经评估机构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老年人房间内可配备必要的洗涤设备、设施与用具,供老年人自己进行洗 涤, 养老机构应确保老年人安全使用。多位老年人合用一台洗涤设备时, 由养老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对 设备一用一清洗一消毒。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 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洗涤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听取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洗 涤服务质量提升。
7.2 养老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监督并定期抽查洗涤服务质量与卫生状况(如残留物等) ;负责对洗涤 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对专业洗涤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修; 对化学洗涤剂进行管理。
参 考 文 献:
[1] 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Z].2020年4月28 日.
[2] 熊承刚,周春芳等.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7.